国家卫生健康委:进一步规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工作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2-05-10 | 2603 次浏览 | 分享到:

合要求的,对应的检测项目及参数不予批准。对申请以下类型的检测项目,专家还应采用相应方式进行考核和判定:

  1.申请放射诊断、介入放射学、放射治疗、核医学等4类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项目及其参数的,现场考核应覆盖所申请各类检测项目,每类检测项目应抽取有代表性的放射诊疗设备,通过现场检测、现场演示等方式考核其检测能力。考核不合格的,此检测项目及参数不予批准。

  2.申请放射诊疗场所检测的,应抽取有代表性的放射诊疗场所,通过现场检测、现场演示等方式考核其检测能力。考核不合格的,此检测项目及参数不子批准。

  3.申请个人剂量监测、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的,应进行现场盲样考核。盲样考核不合格的,此检测项目及参数不予批准。对申请资质延续的机构,近3年连续参加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放射卫生检测能力比对、能力考核或能力验证均取得“合格”以上的检测项目,可不再进行现场盲样考核,直接认定具备相应检测能力。

  4.申请放射防护器材检测的,应通过现场盲样考核、留样复测和现场演示等方式考核其检测能力。考核不合格的,此检测项目及参数不予批准。

  (二)对已取得CMA证书或CNAS实验室认可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检测项目,可直接认定其具备相关检测项目及参数的检测能力。

  (三)专家根据现场考核或能力认定等工作情况,填写《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检测项目检测能力审定表》(见附录2),并纳入现场技术评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