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国疾控中心、监督中心、职业卫生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工作
2022年4月29日
附件1
调整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
部分规定的具体内容
一、调整《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资质审定及资质延续申请材料的规定,将原来规定的“提交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调整为“提交《申请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检测项目及其检测能力对比表》(见附录1)”。
二、将《办法》附件4《技术评审项目和判定标准》表1《技术评审项目和内容《评价资质)》第34项、表2《技术评审项目和内容(检测/监测资质)》第30项中“检测方法应当采用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的方法或标准”的评审内容予以保留,由“一般项”调整为“关键项”,评审要求如下:
(一)重点审核申请检测项目的检测方法规范建立情况,包括以下3项要素:
1.是否规范编制检测方法验证、确认或论证程序。
2.是否按照程序规范开展检测方法验证、确认或论证,并详细记录每项检测方法建立的内容、过程和结论。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立的检测方法,应进行方法验证;采用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文献建立的检测方法,应对方法进行确认;采用实验室自行研究制定的检测方法,应对检测方法、技术指标等进行研究,编写研究报告,进行验证并确认,并经至少3名国家级或省级放射卫生检测专家进行审核论证。
3.是否根据建立的每项检测方法规范出具了至少1份检测报告。以上3项要素全部符合要求的,该项评审内容判定为符合。有1项不符合要求的,该项评审内容判定为基本符合。有2项及以上不符合要求的,该项评审内容判定为不符合。
(二)对已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证书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检测项目,不再重复审核检测方法建立情况,直接判定符合要求。
三、将《办法》附件4《技术评审项目和判定标准》表1《技术评审项目和内容(评价资质)》第34项、表2《技术评审项目和内容(检测/监测资质)》第30项中“应备有检测方法细则、仪器操作规程、样品管理程序和数据处理规则等作业指导文件”的评审内容,纳入表1第53项、表2第43项评审内容(即: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原有评审要求不变。
四、对《办法》附件4《技术评审项目和判定标准》表1《技术评审项目和内容(评价资质)》第35项、表2《技术评审项目和内容(检测/监测资质)》第31项评审内容(即:具备申报材料中提供的项目检测能力)的评审要求如下:
(一)申请的检测项目及参数均应规范建立检测方法(具体要求见本附件第二项内容),不符